来源:中国网 2023-08-11 15:05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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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暴力扰乱互联网空间的生态与秩序,对个体与社会屡屡构成巨大伤害,防范化解网络暴力是当下我国互联网治理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。网络暴力作为一种传播现象,其生成机制具有复杂性,治理网络暴力不能简单依靠行政导向的命令控制式管理,需要基于协同治理理念形成多元主体共治模式,尤其要充分调动广大公众的自觉自发参与行动的积极性。2023年7月,抖音官方账号发布了抖音治理网络暴力信息的最新规范,并发起了“反网暴倡议”活动,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响应。在主流互联网平台的带动下,网络暴力的治理工作需要进一步联动行政管理、技术治理、公众自觉、意见领袖表率、媒介素养教育等,以全民合力治理网络暴力,推动构建清朗网络空间。
首先,化解网络暴力要从网民观念着手,调整网民的认知模式、表达习惯与文化环境,以多种社会教育形式提升公众的网络媒介素养。今天的互联网空间越来越由无数个异质性较强的群体或圈层构成,人们容易以自己及所处群体的价值观作为衡量他者的尺度,由此产生了网络公共空间中的传播障碍与文化间冲突。正如《抖音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范》中第一条所言,“尊重差异,平等对待他人或群体,包容和理解彼此的差异和选择”,差异是互联网使用乃至一般社会交往中必然存在的现象,网络传播行为每时每刻伴随着跨文化传播,要避免交流的无奈或失败,关键在于我们要将自己放置于和对方的中间位置,认识到自我认知的巨大局限性,假设传播中差异的必然存在,而不是用自己的价值观去推定对方乃至规范对方。如此一来,很多原本难以理解的沟通障碍或许会变得可以理解。
其次,外部干预是网暴治理的必要手段。通过外部机制,引导网民自发自觉参与网暴治理。互联网空间的发展从早期的高度匿名性向着实名制转变,线上线下空间不断趋于融合,但基于网络传播中的身体不在场、网络语言的符号多义性、网络表达中时空同步与异步的交替性等,网络空间中个体的心理及行为始终和现实生活存在一定差别,这也使得许多在现实传播中有所顾虑、有所保留的表达在网络传播中得到喷涌式的体现。过去,网络空间治理的外部干预主体主要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,受限于人力资源、技术手段等因素制约,行政力量的介入并不足以促成网民行为的转变。随着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不断健全以及互联网平台责任意识的提升,平台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与运营手段进一步规范网络用户的表达行为,同既有的行政力量和法治力量形成组合效应,有助于防范化解网络暴力。一方面,平台可以对用户的网络表达行为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,例如抖音治理规范中确定了五类不当行为,包括了侮辱与歧视、造谣诽谤他人、恐吓威胁他人、侵犯他人隐私以及损害他人或社会的不良信息。另一方面,平台可以采用各类技术手段对网络暴力进行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,例如抖音治理规范中推出了“一键防网暴”、“互动权限管理”“一键取证”等技术服务功能,发挥平台的独特优势。此外,在治理对象上,相比个体用户的网络表达而言,互联网平台尤其要加强对大量“营销号”的治理工作。这些以流量为生意的传播者往往会通过极端化的观点、张冠李戴的不实信息、夸张的表达来吸引用户的眼球,以此提升内容及账号的流量。对自媒体账号的规范与治理,以及对“流量为王”的新媒体传播法则的调整与优化,是改善网络空间中内容表达的基础性任务,也是治理网络暴力的必要保障。
再者,在推动全民合力治理网络暴力的行动中,网络意见领袖是不可缺少的关键角色。拥有高知名度、大量粉丝的自媒体账号、社会名人等应当积极做出表率,倡导理性文明的网络表达。此次抖音推动的“抖音反网暴倡议——反网暴就是保护我们自己”的活动,给予了公众以及意见领袖们主动转发倡议的通道,有助于形成良性的社会效应。据报道,目前,已有演艺界明星、广播电视主持人、知名学者、法律工作者、教育工作者、艺术家等数十位网络内容创作者先后加入“反网暴倡议”活动。在越来越多的网络意见领袖的带动下,抵制网络暴力、推动文明网络表达的风气有望在社会中进行接力传递。目前,超过190万网民已加入抖音反网暴倡议。此外,除了现实社会中公众人物、知名人士的参与外,更需要调动起海量的自媒体账号主体的自觉参与,互联网平台应通过更多的方式与策略,让更多自媒体内容创作者加入到抵制网络暴力的行动中。未来,不同类型的平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对加入、倡导“反网暴”行为的内容创作账号予以支持和奖励,同时对屡次参与网络暴力的自媒体账号进行公示、警告或惩处。做好内容创作者的治理工作,才能进一步将理性文明表达的观念推向更广泛的用户。
最后,对网络暴力的治理还需要审慎把握边界与尺度。在对网络表达进行约束与规范的同时,还需要避免对合理表达的“误伤”,防范实际治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“一刀切”问题,避免寒蝉效应。这就要求对网络暴力的治理必须具备科学性、合法性与精准性,需要重视并严格保障出发点与落脚点的始终一致,防止在“反网暴”行动中出现“以暴制暴”的新暴力。需要认识到,网络暴力尚未成为明确的法律概念,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、指导性文件中均没有对网络暴力的内涵与外延作出清晰界定,即便在相关学术研究中也尤为缺乏对网络暴力的严谨、科学、公认的定义。因此,如何从科学研究与法律适用的层面对网络暴力作出规范,是推动治理工作的必要前提与当务之急,在网络暴力这一概念尚未形成清晰、准确的界定之前,建议相关主体在管理工作中更多沿用已有的诽谤行为、侮辱行为、滋扰行为、侵犯隐私与个人信息等明确的法律概念。其次,互联网平台在对网络暴力行为的监控、识别、警告、取证等过程中,可以结合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技术与专业人员的人工判断,在技术层面加强网暴治理的精准性,同时做到规则的公平性与普遍适用。
总之,在推动全民合力治理网络暴力的行动中,各方主体皆应本着实事求是、严谨审慎的态度与行为,在稳扎稳打、逐步探索中吸收网络治理工作经验,向着构建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继续努力。
(作者:匡文波,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、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新媒体研究所所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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